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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社会责任制度

广东江南游戏(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本制度于2010年9月27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五条 公司应定期评估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每年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视情况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订并适时修订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制定并适时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坚持稳健发展,控制经营风险,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尊重和关爱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努力提高生产作业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推行员工休假制度,对外派职工提供人文关怀,帮助员工履行承担的家庭义务和责任,倡导员工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建立完善薪酬、考核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或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生产制造企业,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指派具体人员,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并保持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一条 公司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工艺、装备和技术,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工艺、设备和技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始终贯彻低成本领先策略,建立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做好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倡导全体员工履行节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应依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应注重将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与和谐进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股东及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供应商和客户的权益保护、公共关系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本制度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方案、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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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